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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群活動

            【黨風廉政專欄】湖北省紀委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

            發布時間:2020-08-25  所屬欄目:黨群活動  點擊次數:2587  返回上頁

            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積極性,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根據《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誣告陷害行為,是指檢舉控告人(舉報人)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行為。

            對檢舉控告不實的,必須分清是錯告還是誣告。舉報人確因對事實了解不全面,不具有誣告陷害的主觀故意,而發生錯告的,不得作為誣告陷害行為進行處理,紀檢監察機關相關承辦部門可以對舉報人進行批評教育。

            第三條 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由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實施。

            第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與組織人事、公安、司法、審計、信訪等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協作配合,建立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移送、辦理結果反饋等機制,及時發現并有效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為敢于擔當、踏實干事、不謀私利的黨員干部撐腰鼓勁。

            第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涉嫌誣告陷害的檢舉控告和問題線索的分析甄別,注意發現惡意舉報和異常檢舉控告行為,精準地進行查證。

            (一)信訪舉報部門收到屬于本級受理的檢舉控告,或者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屬于本級受理的問題線索后,研判認為涉嫌誣告陷害的,提出移送本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干部監督等部門調查核實的建議,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收到屬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或者問題線索后,研判認為涉嫌誣告陷害的,提出轉交下級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的建議,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二)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干部監督等部門對信訪舉報、案件監督管理等部門移送的,以及在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線索,研判認為涉嫌誣告陷害的,提出處置意見,報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后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第六條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干部監督等部門應當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涉嫌誣告陷害行為的問題線索,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序。

            在核查過程中,既要收集誣告陷害行為成立的證據,也要收集誣告陷害行為不成立的證據。

            第八條 對涉嫌誣告陷害的匿名檢舉控告人,需要采取核查檢舉控告人的筆跡、網際協議地址(IP地址)等方式追查其身份的,應當報經設區的市級以上紀委監委批準。履行審批手續后,可協調公安、通信等有關部門辦理。       

            第九條 縣級紀檢監察機關經調查核實,擬認定構成誣告陷害的,應當在縣級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會議研究后5個工作日內呈報設區的市級紀委監委批準。設區的市級紀委監委應當在收到呈報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紀委監委擬認定誣告陷害的,應當呈報省紀委監委批準。呈報、批復等具體工作由案件審理部門承辦。

            第十條 經調查認定構成誣告陷害行為的,根據誣告陷害人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紀依法追究誣告陷害人的責任。  

            (一) 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或者采取組織措施。

            (二) 誣告陷害人是監察對象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或者采取組織措施。

            (三) 誣告陷害人既不是中共黨員,又不是監察對象,且情節較輕的,由調查機關通報給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其采取警示談話、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深刻檢查、向被誣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處理。

            (四) 誣告陷害人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上述處分、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一條 誣告陷害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理:

            (一) 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

            (二)嚴重干擾換屆選舉或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三) 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 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  

            (五) 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二條 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利益,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撤銷或者糾正。

            第十三條 認定構成誣告陷害行為的,有關調查結論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通報:

            (一)向被誣告陷害人本人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

            (二)向誣告陷害人本人宣布并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三) 向有關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并建議作為干部選拔任用、評先評優、考核考評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四條 對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干部和監察對象,紀檢監察機關、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談心談話、消除顧慮,保護干事創業積極性,推動履職盡責、擔當作為。

             需要澄清正名的,按照《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為受到不實舉報干部澄清正名工作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被認定有誣告陷害行為的黨員干部和監察對象,對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的處分、處理不服,提出申訴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在查處案件中,有關證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編造證詞,意圖陷害他人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將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通報曝光。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社會宣傳和教育,引導群眾有序如實舉報,提倡實名舉報,獎勵實名舉報有功人員,依規依紀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信訪舉報秩序。

            第十九條 省紀委監委派駐(出)機構、省屬國有企業和高等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紀委監委信訪室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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